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》第三十八條: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:
(一)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;
(二)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三)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;
(四)經社區戒毒、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、注射毒品的。
對于吸毒成癮嚴重,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,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。
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,經公安機關同意,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。
強制戒毒如何實施
1、嚴禁吸食、注射毒品,堅決依法查處吸毒違法人員。
2、加快強制戒毒所的建設,提高戒毒效果。
3、切實落實戒毒脫癮出所后的幫教措施,降低復吸率。
在我國對相關的吸毒人員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,規定一旦發現這類人員就會采取一定的措施,對其的戒毒工作進行相應的戒毒。將其送到戒毒所中,根據相關的科學方法,進行相應的戒除工作的安排。維護我國社會的綜合治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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